1月26日,我院执行局陈法官申请启动司法救助程序,让在一场交通事故中失去至亲的申请执行人感受到了司法的温情。 2021年1月3日,刁某某驾驶的拖拉机与朱某某驾驶的面包车相撞,造成朱某某重伤,后经舒城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于当日死亡。舒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将本起交通责任认定为:当事人朱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刁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我院经过审理,判决刁某某向朱某某的父亲、母亲和女儿赔付各项损失共计541018.97元。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询和现场调查,均未发现刁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一时陷入僵局。考虑到朱某某年迈的父母无人照料,孩子的抚养也无着落,本案的被执行人刁某某确实年纪较大,工作能力也有限,让他一时之间凑出五十多万确实存在困难。最终,执行干警经过审查,决定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缓解困难当事人的燃眉之急。
文字:张 燕
编辑:郭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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