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徽钢钢木制品厂与刘金明买卖合同纠纷
执 行 公 告
(2020)皖1523执2859号
刘金明:
本院作出的(2020)皖1523民初5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的刘金明给付申请人案款50826元及利息。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1523执2859号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执行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给付案款50826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
二、报告一年内的财产及收益情况;
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十五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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