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1523执2551号
王正: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祝延纯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1523民初19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1523执2551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表、限制消费令及廉政监督卡,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并自本公告送达之日即时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下列义务:一、向祝延纯偿还借款47500元;二、向祝延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另计算);三、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63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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